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046871号“三品王 米粉大学S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64号
申请人:广西三品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6871号“三品王 米粉大学S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在4301群组“咖啡馆;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4172号、第9670802号、第176907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且申请人已注册成功多件含有“三品王”字样的商标。二、申请商标含有的“大学”字样,居于从属地位,不会造成误解,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三、众多含“大学”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咖啡馆;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实际使用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复审服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含有“大学”,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其他的经营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