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渔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011950号“莲花渔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744号

       

      申请人:李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1950号“莲花渔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5728号“莲花渔村”商标、第1229933号“莲花LOTUS及图”商标、第12353498号“莲花饭庄”商标、第8238409号“莲花温泉”商标、第35516644号“莲花煎蟹”商标、第27765775号“莲花国际音乐文化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五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发票复印件、使用宣传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审理中。
      3、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莲花渔宴”,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虽然引证商标五的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引证商标五结论如何,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孟伊娜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