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327914号“铛牛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741号
申请人:韦祖钱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27914号“铛牛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68924号“铛牛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孟伊娜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