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2506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11号
申请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50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08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