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MO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86343号“SUPERMO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734号

       

      申请人:超级月亮设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6343号“SUPERM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81507号“SUPER BOON”商标、第31862785号“SUPERB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和外包装图片、交易合同及协议及产品入驻的平台、韩国注册证、产品税单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手提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提包;旅行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SUPERMOON”,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孟伊娜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