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47443号“111小善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728号
申请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7443号“111小善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20233号“7善日”商标、第12126026号“111°”商标、第11988394号“111”商标、第23855465号“111”商标、第34724919号“幸福小院111号XINGFU XIAOYUAN”商标、第34724982号“吃货小院111号CHIHUO XIAOYUAN”商标、第35643130号“111,I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简介、引证商标信息、宣传使用情况、相关合同、所获荣誉和资质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至七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上述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3、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111小善日”,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孟伊娜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