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053748号“JEE PARK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57号
申请人:杨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想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3748号“JEE PAR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识别性、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11164号商标、第5794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JEE PARKE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Jeep”、“JEEP”,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皮带(服饰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