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金财 多层级合伙人经营责任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077139号“中科金财 多层级合伙人经营责任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180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77139号“中科金财 多层级合伙人经营责任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9198132号“中科金豆”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广告脚本编写、广告宣传本的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向申请人寄发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并要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一次性提交我局。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新的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科金财”和“多层级合伙人经营责任制”分上下两排组合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98132号“中科金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的“多层级合伙人经营责任制”易被相关消费者理解为某种经营管理模式,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指定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模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