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絮ZUORSUR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1678373号“卓絮ZUORSUR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179号

       

      申请人:天门杰龙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8373号“卓絮ZUORSUR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83471号“卓絮Zuorsur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旗舰店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2019)商标异字第79648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卓絮”和英文“ZUORSUREL”组成,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背包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