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246010号“可不可熟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178号
申请人:刘绍威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46010号“可不可熟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77047号“可不可熟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在台湾的注册信息、相关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已被核准撤回,引证商标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可不可熟成”构成,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