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084459号“中煤科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29号
申请人: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4459号“中煤科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3037号、第4333078、第26375875号“中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和使用“中煤科工”商标,出具《商标注册同意书》并补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未向我局补交《商标注册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部分,且未形成其它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碱土金属、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碱土金属、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