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74909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176号
申请人: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90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14号“双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51671号“迎凯YINGK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20621号“双雁SHUA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63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39915号“双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02501号“雙鹅DOUB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音形义等多方面均有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2019)商标异字第239403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被不予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区别,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千斤顶(机器)、钻头(机器部件)、油漆喷枪、滑轮、电焊机、包装机、泵(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涂装设备、切割机、气动焊接设备、包装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搅拌机、千斤顶(机器)、钻头(机器部件)、油漆喷枪、滑轮、电焊机、包装机、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洗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清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搅拌机、千斤顶(机器)、钻头(机器部件)、油漆喷枪、滑轮、电焊机、包装机、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