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铺 苦荞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4413748号“毛铺 苦荞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172号

       

      申请人: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413748号“毛铺 苦荞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局引证的第23368845号“苦荞酒 凉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77748号“苦荞酒 毛铺”商标的重新注册,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另外,引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事实也说明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的第12077748号商标的注册信息、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材料、荣誉证书、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2019)商标异字第46752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毛铺 苦荞酒”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或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