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局游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0241162号“格局游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170号

       

      申请人:北京格局生涯教育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241162号“格局游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69074号“格局商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的呼叫、含义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格局游学”构成,与引证商标“格局商学”的文字构成、排列方式、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学、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学校(教育)、教学、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学、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