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能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06545号“聚能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30号

       

      申请人:安徽中农国昌现代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6545号“聚能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显著性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聚能拼”构成,将其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