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DONGHUAP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5633059号“YUANDONGHUAP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89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远东华普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15633059号“YUANDONGHUAP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远东”、“远东电缆”等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02546号“远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07909号“YUAN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51142号“YUAN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3687号“远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499453号“YUAN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439954号“远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系上述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将淡化申请人“远东”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
      1、申请人“远东”商标所获荣誉;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在先判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6年1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8年3月17日申请注册,2010年11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1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2月13日。
      引证商标二由远东电缆厂于2005年4月18日申请注册,2007年11月14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08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2006年6月2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2月28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2月13日。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14日申请注册,2014年9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4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2月20日。
      引证商标四由常熟市电磁线二厂于1989年8月2日申请注册,1990年4月1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1990年7月10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薄膜绕包电磁线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7月9日。
      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注册,2017年8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7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电缆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27日。
      引证商标六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9日申请注册,2012年10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3年1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电线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月6日。
      3、引证商标五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英文“YUANDONGHUAPU”及图构成,其显著识别认读部分“YUANDONG”与引证商标一、四、六的显著识别文字“远东”在呼叫上相同,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YUANDONG”,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间存在某种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绝缘铜线、电器联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9类半导体器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9类光导纤维(光学纤维)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9类薄膜绕包电磁线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9类绝缘铜线、电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分别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商标,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给予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