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193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06号 - 申请人:郑州天一萃取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193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06号

       

      申请人:郑州天一萃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9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64930号图形商标、第4425605号“浙江省新昌中学;ZHEJIANGXINCHANGMIDDLE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和识别性明显增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