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CR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58483号“J. CRE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691号

       

      申请人:志高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8483号“J. CR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0031号“J·CR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套;入耳式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孟伊娜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