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假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01770号“自在假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77号

       

      申请人:长沙云悦欣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1770号“自在假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55678号、第33963091号、第6792525号、第20797985号、第21145755号、第22737984号、第23671250号、第28758863号、第7516820号、第14050859号、第32618094号、第159855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十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十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二者并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