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760017号“万树园WANSHU 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66号
申请人:承德承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智慧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0017号“万树园WANSHU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23243号“万澍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