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禾 ICIC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68749号“之禾 ICIC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86号

       

      申请人:上海之禾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68749号“之禾 ICIC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0517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岳茹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