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393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40号 - 申请人:广州伽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0393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40号

       

      申请人:广州伽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宏鼎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9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2535号、第1002543号、第968418号、第968419号、第990512号、第990513号、第10205320号、第21275396号、第287398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化妆品、洗面奶、香精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