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棠 益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00268号“嘉棠 益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265号

       

      申请人:北京嘉鸿中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0268号“嘉棠 益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6206号“嘉益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57854号“嘉棠益品JIA TANG YI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产品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嘉棠 益品”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嘉益品”、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嘉棠益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