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488003号“鼎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257号

       

      申请人:河南天润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8003号“鼎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9066号“鼎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33556号“鼎级葡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鼎级”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鼎極”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鼎级”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鼎级葡园”,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