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7909295号“美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860号
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09295号“美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4950号“美瞳 MITT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4951号“美瞳 MITT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76243号“MIOMI 美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11260号“O‘FIR 美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至四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美瞳”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上,相关公众可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