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永二年创业 金沢 福光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456号“宽永二年创业 金沢 福光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68号

       

      申请人:FUKUMITSUYA SAKE BREWERY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456号“宽永二年创业 金沢 福光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5811号“福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饮料、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