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蕊尔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60589号“蕊尔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67号

       

      申请人:长春康龄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0589号“蕊尔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6481号“蕊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51349号“甜奈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60456号“远东智慧能源FE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6630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商标档案;2、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