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24956号“爱奥AS7”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53号
申请人:山东华汇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4956号“爱奥AS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6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46734号“爱奥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059634号“AS ART 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6158537号“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