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小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258966号“洋小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56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58966号“洋小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系对申请人在先“洋小二”商标的延伸、扩大保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64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所获荣誉、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予以维持,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