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9458632号“MAROTTE玛里奥特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22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58632号“MAROTTE玛里奥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65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任何有关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在第24类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但未将该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2011年商标开始申请注册起就已经开始使用,一直到现在,被申请人都在产品、包装及专卖店内使用此商标,从未间断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被许可人购销合同及发票;被许可人配货清单;检验委托单及检验报告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包盒袋照片、包装箱照片、店铺门口照片、店铺内商品架上的照片、柜台照片及台湾明星贾静雯代言的宣传单。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缺乏真实性、关联性或有效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嘉鱼家康、苍南重盛的天眼查报告。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该证据与被申请人撤销复审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盛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等商品上。2016年4月6日,复审商标转让至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不是被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