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599482号“东方悦品ORIENTAL DEL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196号
申请人:上海万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9482号“东方悦品ORIENTAL DE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6488号“东方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21024号“东方今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首尾文字相同,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素、化妆用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护发素、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