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25978号“BEE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52号
申请人:东莞市丹诗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亿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5978号“BEE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7194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娇娜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