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759号“TYR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196号
申请人:UDDEHOLMS AKTIEBOL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759号“TYR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8505号“TYR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未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共存协议,亦未向我局出具相关进展之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部分加工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TYRAX”与引证商标“TYREX”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