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王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178284号“四季王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12号

       

      申请人:王显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8284号“四季王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825299号“四季明牌及图”商标、第5914878号“四季”商标、第27373914号“四季”商标、第32563299号“四季餐厅MASTER LI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其余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材料更新等服务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直接邮件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职业介绍、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职业介绍、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