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奖-191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90377号“大金奖-191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39号

       

      申请人:河北儒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0377号“大金奖-191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620号“191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的“大金奖”系一种被誉为“酒界奥斯卡”——比利时布鲁塞尔国际烈性酒大奖赛中的最高奖项,故申请人以该文字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烈酒、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