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753122号“新农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38号

       

      申请人:青岛沃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3122号“新农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新农方”构成,其字面含义易被理解为“新型农药配方”,指定使用在肥料、混合肥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