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rom JU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805895号“Hurom JU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77号

       

      申请人:惠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805895号“Hurom JU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种子发芽机、挤奶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31302194号“Hurom JUICE及图”商标、第11719767号“Hurom”商标、第9830481号“慧仁 Hurom”商标、第11286722号“Hurom”商标、第26214655号“惠人 Hurom”商标、第27478882号“HUR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第23391698号“Hurom JU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和面机、搅乳器、混合机(机器)、蔬菜轧碎机、篮式压榨机、奶油机、酿葡萄酒压榨机、电动制饮料机、厨房用电动轧碎机、非手动磨咖啡机、搅动机、家用豆浆机、水果清洗机、酿造机器、厨房用电动碾磨机、电动榨果汁机、洗碗机、家用电动搅拌机、食品加工机(电动)、水果剥皮机、饮料加气设备、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磨粉机(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审理已裁定该商标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种子发芽机、挤奶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和面机、家用豆浆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以及驳回决定中的第24225277号“Hurom”商标(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种子发芽机、挤奶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和面机、搅乳器、混合机(机器)、蔬菜轧碎机、篮式压榨机、奶油机、酿葡萄酒压榨机、电动制饮料机、厨房用电动轧碎机、非手动磨咖啡机、搅动机、家用豆浆机、水果清洗机、酿造机器、厨房用电动碾磨机、电动榨果汁机、洗碗机、家用电动搅拌机、食品加工机(电动)、水果剥皮机、饮料加气设备、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磨粉机(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