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28933号“风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65号

       

      申请人:吴连春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8933号“风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8705号商标、第211666号商标、第10901314号商标、第8737134号商标、第6875544号商标、第8855845号商标、第12287119号商标、第917583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