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914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63号 - 申请人:西藏燚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5914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63号

       

      申请人:西藏燚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591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37331号商标、第5070816号商标、第26589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复制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用夹、胶带分配器(办公用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用夹、胶带分配器(办公用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