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1666号“瑞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895号

       

      申请人:CW INTELLECTUAL PROPERTY,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1666号“瑞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96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个人以及团组协调旅行安排”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游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