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l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70898号“Satl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70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70898号“Satl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9539958号“SAFL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参展图片及相关资料、官网截图、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相差一个字母,且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