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667052号“V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865号
申请人:耐特灵柯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7052号“V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0593、108519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662、1663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68848、311839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审理决定驳回其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