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987782号“四勇食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91号
申请人: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7782号“四勇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4107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