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955144号“DJCP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851号
申请人: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5144号“DJC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135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