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DLIN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9245431号“QUADLINK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克韦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宽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45431号“QUAD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932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第9类集成电路卡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根据申请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未将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真实、连续、有效的使用。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6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与苏州穗满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2、被申请人开具的形式发票复印件;
      3、被申请人产品照片复印件;
      4、被申请人企业公司简介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22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2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9类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6月4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本案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进行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2016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与苏州穗满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关于 “QUADILINK”畜产养殖物联网监控系统的销售合同,上述合同中虽显示复审商标,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金额的销售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上述合同真实存在并确已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被申请人自制的形式发票,在无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较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照片,该份证据为自制图片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其企业简介,该份证据未显示其形成时间,且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