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DE IN EXTRAORDINA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1845号“MADE IN

    EXTRAORDINA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831号

       

      申请人:ETABLISSEMENTS DROUAULT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845号“MADE IN EXTRAORDINA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含义难以为中国消费者所识别,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且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核准保护,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的注册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核准保护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20、22、24、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