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154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10号
申请人:重庆劲道足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5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46351号“J DESIG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10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