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30632 -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25号 - 申请人:中展创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306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25号

       

      申请人:中展创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0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8146811号“我+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由图形构成,但该图形在设计方式、视觉效果上与文字“我”较为相近,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我”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