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97034号“月光宝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55号
申请人:东莞有素有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97034号“月光宝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018669号“月光宝盒”商标、第31664384号“月光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审理已予以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