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653043号“回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0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3043号“回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59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使用在电视机、摄像机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3日